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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淄博市监理协会

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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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企业应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职业准则,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规范服务行为,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服从淄博市建设监理协会的管理(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严格按照本企业的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不无证和越级承担监理任务。不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不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以其他企业身份承接监理业务。

第三条  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不伪造投标资料,不以串标、买标、卖标、行贿、提供回扣、合同外让利、诋毁同行、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在竞标中不恶意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不无约、违约、签订“阴阳”合同。

第四条  监理取费:(一)不得以违背市场规律的低价格恶意竞争;(二)不参加低于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收费标准60%或低于协会调研出台的人工成本的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三)在经营活动中,对招标方强加给监理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及不公平的霸王条款要坚决予以抵制。

第五条  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按照省住建厅监理人员定岗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和设施,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强化制度建设,开展廉洁执业和监理业务教育,完善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健全服务质量考评体系,履行企业管理职责。

第七条  企业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不以不正当手段挖取同行的骨干管理人员或执业人员。对失信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通报协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公约违约投诉处理工作,促进公约和实施措施的逐步完善。协会设立自律委员会,负责公约实施的检查监督和违约事项的核查工作。自律委员会由协会秘书处推荐,经会长会议研究通过。设主任一人,委员3人,两年换选一次,不得连任。

协会秘书处设立举报电话:2301635。凡受理的举报事项,均要登记,对举报人信息保密,擅自泄漏举报人信息的,追究泄密者责任。多次举报不属实的,追查举报人(单位)责任。

对涉嫌违反公约的行为,自律委员会凭协会介绍信调查取证,相关企业应予以配合,取证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并提出惩戒建议。经会长会议通过后,由秘书处将处理决定通知相关单位。

被查单位(个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惩戒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复核,逾期视为放弃。秘书处于7日内进行复核,将复核情况报会长会议,由会长会议最终决定。 

第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协会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报请市住建部门依法查处并记录不良行为、综合评价扣分等处理。

第十条  各企业要自觉遵守并维护本公约,任何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各企业都有投诉、举报以及提供相关核查资料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须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