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服务咨询热线

 

电话/传真:0086-0533-2300833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B座 

COPYRIGHT ©  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鲁ICP备10202180号-1 官方网站建设:中企动力淄博分公司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新闻资讯

/ NEWS CENTER

资讯详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分类: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
2016/01/01
浏览量
【摘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ZBCR-2015-0140008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规划局文件

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淄博房管

 

 

淄建发〔201570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县)局、规划局、规划分局(处)、城管执法局、房管局,高新区建设局、规划二处、城管执法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局,桓台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建筑的范围

    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含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交通运输等建筑。

二、规划许可管理

(一)改变公共建筑物外立面的形状、色彩或者材质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物权属或者使用建筑物的相关证明文件;

    2.建筑物外立面现状照片以及总平面图,或者原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外立面装饰装修方案;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保持公共建筑物原外立面的形状、色彩或者材质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进行粉饰、修缮的,可以不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三、招标投标管理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且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施工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可通过简易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其他竞争方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自主决定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以及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开展交易活动。

    (三)公开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工程项目备案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房产证(购房合同或施工许可证),招标人为使用人的,还应提交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施工设计图纸,其中幕墙、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及使用功能防水要求明显加大荷载的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四)施工许可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后15日内,装饰装修人应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性合同备案。

四、施工许可管理

施工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办理工程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一)装饰装修人登录“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平台”,填写工程信息,完成工程报建。

(二)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安全报监书;

     2.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执业(岗位)资格证书;

3.经备案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安全防护措施,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搭建情况。

(三)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1.建筑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2.已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幕墙、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及使用功能防水要求、明显加大荷载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进行审查;

    5.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的,应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对符合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6.依法应当委托监理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7.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五、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一)装饰装修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备齐全、持证上岗。

(二)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配备消防器材,使用电焊等明火作业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要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做好高处作业的各项防护措施。

(三)严格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标准,并使用具有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标识的配电箱。各类机械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

(四)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相应规范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六、竣工备案管理

(一)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人应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需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还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并及时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对符合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工程竣工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2.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法律规定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对大型人口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3.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七、有关要求

    (一)严格实行工程总承包制度,装饰装修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二)施工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村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镇政府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街道办管理。

(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前,装饰装修人要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无物业服务的要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申报。镇政府(街道办)、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监管,发现未办理规划审批、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等违法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消防、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办理相关手续而未办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装饰装修人、施工方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职到位。公安消防、住建、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未办理规划审批、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各部门应对责任主体单位记录不良行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及时通报;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依据淄安办发〔2015〕14号文规定,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

本文件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

 

附件: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责任主体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配备标准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规划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房管局

2015年9月14日

附件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责任主体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单位类别

工程规模

(万元)

人数(人)

岗位人数

备注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

 

≥1000

5

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监员1人、资料员1人。

资料员、材料员可兼职。如安装使用大型设备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500-1000(含500)

4

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监员1人。

资料员、材料员可兼职。

 200-500(含200)

3

项目负责人1人、安全员1人、质监员1人。

资料员、材料员、施工员可兼职。

<200

3

项目负责人1人、安全员1人、质监员1人。

资料员、材料员、施工员可兼职。

 

 

监理单位

≥1000

4

总监1人、专业监理师1人、监理员2人。

根据需要配备相应专业。

500-1000(含500)

3

总监1人、专业监理师1人、监理员1人。

根据需要配备相应专业。

 200-500(含200)

2

总监1人、监理员1人。

根据需要配备相应专业。

 

 

 

 

 

 

 

 

 

 

 

 

 

 

 

 

 

 

 

 

 

 

 

 

 

 

 

 

 

 

 

 

 

 

 

 

 

 

 

 

 

 

 

 

 

 

 

 

  信息公开属性: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914日印发